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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收帳款如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,得列報呆帳損失

中央社 2010/09/20 

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: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、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,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,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,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,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報;將來如收回是項債權時,應就收回之數額,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。 

訊息來源: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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