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死後只留下帳款,怎麼辦?
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: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(子女)
二、父母。
三、兄弟姊妹。
四、祖父母。
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的《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》與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》,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,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,都全面採限定繼承,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。
新法規定,保證帳款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,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。
舉例來說,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,兩年後,父親死前替人作保的四百萬元帳款找上門來,按新法規定,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,其餘三百萬元帳款可一筆勾銷。簡單地說,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,這就是所謂的「有限責任」。
此外,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,一併調整為「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」。限定繼承部分,法院收到呈報後,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;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,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,同時也需「知悉後三個月內」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。
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,新法規定,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,法院要公告,讓每位債權人知道,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,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,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帳款。
故父親死後確定只留下帳款,那遺產繼承人(依順位)可決定,是否合理的使用限定繼承法規,或者由所有的遺產繼承人都使用拋棄繼承。
拋棄繼承(民法1174條):
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,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,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,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,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。